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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扁无辜解密绝不会使他变有罪-【新闻】

发布时间:2021-04-08 02:44:25 阅读: 来源:PP厂家

如果扁无辜,解密绝不会使他变有罪

台海网8月10日讯 马英九日前决定,依据“国家机密保护法”注销“国务机要费案”中,遭陈水扁核定的五类绝对机密,引起陈水扁及民进党强烈反弹,声言此为政治清算,指责此举侵犯前“总统”权利,违“宪”违法,并危及“国家”安全。因陈水扁核定其档案资料为绝对机密而受阻之“国务机要费案”,包括特侦组侦办及法院审理,都将得以继续进行。

台湾中国时报今日刊载社论指出,此事涉及者不只是哪一位“总统”的举措,还关系到“国家元首”的权限范围与司法权力的制度分际。可以期待的是,藉此建立同时评价过去“总统”、现在“总统”以及将来“总统”行为的制度性指标。既于民主“宪政”的发展有利,即为我们乐见。为避免干预进行中的案件,以下的分析观察,特别是关于“总统”职位的部分,均不以个人为讨论对象,而是对任何一位“总统”,一视同仁。

台湾的“宪政”史上第一个由现任“总统”亲签声请而做成的第六二七号大法官解释,于此重加阅读,将饶富意义。此项外观上不似针对任何个案而为的解释,有几个当下颇具时间关连性的重要论点:

第一,大法官一再重申的“宪法”原则是,“总统”享有的刑事豁免权,不是绝对的特权。在“总统”任期届满之后,仍可针对“总统”任内的刑事犯罪行为,进行追诉。

第二,“总统”在其行政权范围内,就有关“国家”安全、“国防”及“外交”资讯,为避免影响“国家”安全与“国家”利益,有核定其为“国家”机密而决定不予公开的权力。但此项权力亦“非宪法上之绝对权力”,应受权力制衡与司法审查。

第三,核定“国家”机密,大法官说是“总统”的职务权力,并未认为是“总统”个人的权利。在他人为刑事被告的案件中,“总统”有拒绝提交“国家”机密资料作为证据之特权;当然也得依司法请求提交证据。

社论指出,有待于实际司法案例中检验的一个问题是,如一位“总统”为避免自己“总统”任内的犯罪行为于任期届满后受到追诉,而将自己犯罪行为相关资讯,核定为绝对“国家”机密时,怎么办?后任的“总统”可否将其机密注销,以利追诉?

如果后任的“总统”不能这样做,那么大法官说“总统”的刑事豁免权不是绝对的权力,就是欺人之谈。如果“总统”可以利用“国家”机密核定权让事后追诉成为不可能;大法官说“国家”机密核定权不是绝对权力,同样也会成为欺人之谈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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